「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劉櫂豪
劉櫂豪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明文
陳明文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人、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經立法院提案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或標準,應送立法院議決。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 一、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二、含有腎上腺乙型受體素之國內外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人、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一、本條第二項增列「經立法院提案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疑慮之項目或標準,應送立法院議決」,限縮對主管機關之授權,並能迅速回應社會對食品安全之要求。 二、第三項條文增列含有腎上腺乙型受體素之國內外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為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