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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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鄉(鎮、市、區)農會參加縣(市)農會或直轄市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選舉。縣(市)農會或直轄市農會參加全國農會之代表,由縣(市)農會或直轄市農會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均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 第十五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
一、現行實務上對於基層農會出席上級農會之出席代表,係先由農會會員選出基層農會代表,再由基層農會代表選舉參加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其屬間接選舉方式。唯既然得由基層農會會員直接選出基層農會代表,當然亦得由基層農會會員直接選舉出參加上級農會會員代表,運作上並無困難之處,且得以彰顯民主原則。
二、爰依此修改第一項,將基層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改由基層農會會員直接選舉,不必再經由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代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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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農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組成理事會;常務監事一人、監事組成監事會。鄉(鎮、市、區)農會理事長、理事、常務監事、監事由會員選任之;其他上級農會由會員代表選任之,除理事長、常務監事為當然理、監事外,其餘理、監事名額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八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八人至十四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四人至二十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人至二十六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 第十九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
一、現行基層農會理、監事之選舉,係先由農會會員選出基層農會代表,再由基層農會代長選舉出理、監事,再由理、監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唯基於民主原則,農會理事長、理事、常務監事、監事應由農會會員直接選舉,且其辦理亦無困難之處。爰依此原則為明文修正規定。
二、理事長、常務監事於辦理選舉理、監事時即一併選出,可使理事長、常務監事更具民意基礎。理事長、常務監事為當然理、監事,其餘條文提及理、監事資格、職權、監督等事項,當然亦包含理事長、常務監事在內,合先敘明。
三、因理事長、常務監事改由直接選出,且為當然理事、監事,故原條文第一項各款人數依原條文減列一人。
四、原條文第三項配合理事長、常務監事之直接選出,爰予以刪除前段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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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三條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一、原條文第四項規定,原係為解決基層農會會員眾多,無法達到出席人數之困難所訂。然而實行以來,基層農會會員卻連選舉參加上級農會代表、理、監事之權力亦被剝奪。故為茲明確,增列除本法另有規定之文字,確保基層農會會員之選舉權,不得被會員代表大會取代。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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