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古都發展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管碧玲
管碧玲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南古都發展特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延續臺南古都歷史文化傳統,發揚古都歷史場域精神,將臺灣固有文化傳統推向國際舞台,建設為國際文化觀光都市,以促進我國的文化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台灣歷史文化發展緣自原住民史前時代,歷經荷、鄭、清、日、中華民國迄今,其間東西方與古今文化交融,自成一格,深具國際性特色,台南又為台灣開基歷史現場,國家重要古蹟林立,巷街古厝縱橫,更具歷史傳承與文化發揚價值。 一、「臺南古都歷史文化傳統」層面廣且豐富,例如做16歲成年禮、安平劍獅守護地方、臺南婚禮習俗、府城迓媽祖、端午賽龍舟、祭孔大典、鹽水蜂炮、王船祭典、醮典文化、陣頭文化(如十二婆姐陣、蜈蚣陣)、平埔夜祭以及重要民俗西港刈香等,有必要予以珍惜及延續。 二、「歷史場域精神」例如鹿耳門登陸、台江海戰、郭懷一抗荷事件、西來庵噍吧哖抗日事件、朱一貴反清事件、烏特勒支堡戰役之英勇精神、大眾廟無名塚之包容仁慈精神、五妃廟之忠貞精神、諮議參軍陳永華屯田制度及創設天地會等、八田與一技師興築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大圳等歷史場域有必要予以發揚。再加上史前文化及平埔族活動場域則展現了臺南市歷史文化內涵的多元性。 三、參考日本之「京都國際文化觀光都市建設法」名稱,臺南古都發展也以成為國際文化觀光都市為目標。
第二條 (臺南古都定義) 本條例所稱之臺南古都,係指臺灣歷史首府且是過去的政治、軍事、文化、經濟中心, 有其歷史文化上重要地位之臺南市。 一、臺南自西元1624年荷蘭統治時期開始即為台灣政治文化中心,歷經明鄭、清領約264年皆為台灣首府。至西元1888年臺灣巡撫劉銘傳才將首府由臺南遷移至台北,因此稱呼臺南為「古都」。 二、現今臺南市範圍已涵蓋歷史上之臺南。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地方為臺南市政府。 一、參考「離島建設條例」第四條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三條訂定。 二、在中央涉及多部會,如文建會、內政部、交通部、經建會、經濟部、財政部等,必須由行政院統籌主管。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設置) 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臺南古都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古都發展指導委員會。前項指導委員會之主要職掌為審議古都發展計畫及協調有關古都重大發展投資計畫推動等事項;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一、參考「離島建設條例」第四條訂定。 二、行政院邀集中央各部會代表組成古都發展指導委員會審議古都發展計畫及協調有關古都重大發展投資計畫推動等事項。 三、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條 (古都發展原則) 臺南古都應尊重歷史場域與都市發展紋理,並以整建維護作為舊市區更新的主軸,在兼顧都市發展與歷史文化保存的永續發展原則下進行。 「尊重歷史場域與都市發展紋理」及「永續發展」為古都發展最高原則,未來任何計畫之擬訂、審議及實施,都必須遵照本原則。
第六條 (古都發展計畫擬訂、審議、實施) 臺南市政府應依前條原則擬訂四年一期之「古都發展計畫」,結合都市建設、產業發展、觀光發展、文化保存活化、交通建設等實體計畫,提升古都生活品質與都市機能,彰顯台灣文化特色,邁向成為國際文化觀光都市。 「古都發展計畫」應經古都發展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發展計畫臺南市政府每四年應通盤檢討一次,進行必要之修正;其修正程序,依前項程序辦理。 一、參考「離島建設條例」第五、六條訂定。 二、明定臺南市政府為古都發展計畫之擬訂機關。每四年應檢討修正一次。 三、古都發展指導委員會為計劃之審議單位。
第七條 (古都發展計畫內容) 古都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實施策略。 三、文化事業。 四、觀光建設。 五、交通建設。 六、產業建設。 七、基礎建設。 八、生態保育事業。 九、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 十一、其他。 本條明列古都發展計畫內容共十一項。
第八條 (重大發展投資計畫定義及屬性) 本條例所稱重大發展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文化保存、重要都市建設、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前項重大發展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古都發展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認定為古都重大投資發展計畫者,視同中央層級重大建設,其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循個案變更方式辦理,審議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一、例如過去已提出或實施之「府城歷史風貌街區計畫」、「王城再現計畫」、「運河再生計畫」等計畫,不但經費龐大、歷時3年以上,而且伴隨著民間投資計畫,類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發展投資計畫。 二、經認定為古都重大投資發展計畫者,視同中央層級重大建設,各部會應全力配合協助推動,而且其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加速計畫之進行。
第九條 (古都重大發展計畫土地取得方式) 古都重大發展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古都重大發展計畫屬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者,其所需用地屬私有土地時,由臺南市政府或民間機構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二十條全免土地增值稅,所需用地或地上物價款得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臺南市政府得以上開價格辦理徵收;於徵收計畫中載明以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臺南市政府為因應民間機構投資臺南古都重大發展投資計畫取得所需土地,得選定適當地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逕行辦理區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確定後,經規劃為因應民間機構投資之土地得預為標售,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二之限制。 明定古都重大發展計畫土地,以下列方式加速取得: 一、公有土地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10年租賃期間、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不得擅為收益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需經議會同意之限制。 二、私有土地,採取市價價購並免徵土地增值稅方式,增加誘因,並得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於協議不成或無法協議時,才以市價強制徵收,以減民怨,並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提供使用方式,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10年租賃期間、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不得擅為收益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需經議會同意之限制。 區段徵收選定地區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限制,並毋須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逕行辦理,所需土地於區段徵收範圍確定後,即可預為標售,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之限制,以加速取得土地,增加投資意願。
第十條 (古都發展軟體建設) 古都既有之歷史文化節慶如鄭成功文化節,七夕做十六歲民俗節,劍獅文化節,國際龍舟賽,國際鼓樂節,府城行春過台灣年等,應列入國家級重要文化觀光節慶活動項目,以發揚台灣文化吸引國際觀光客。 為延續及傳承臺南古都之文化資產,軟體建設首重文化節慶活動,例如七夕做十六歲民俗節、鄭成功文化節南瀛國際民俗藝術節、西港刈香、平埔夜祭、媽祖文化節、鹽水蜂炮、台南五大香(西港香、蕭壟香、土城香、學甲香、麻豆香)等,行之有年且稍具國際知名度,唯仍須全國通力合作推動,以吸引更多國際觀光客。
第十一條 (國際文化觀光園區) 古都應維護及建設具有傳承歷史文化目的之場館,如府城歷史風貌街區、府城美食博物館、民俗美術館、醫療歷史博物館等,並以博物館群概念建設,結合既有之場館彰顯台灣歷史與文化特色,型塑國際級文化觀光園區。 硬體建設首重歷史文化傳承場館之維護及建設,如「府城歷史風貌街區」、台江及倒風內海地理故事館等。同時結合既有之場館如「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台灣文學館」、「奇美博物館」、「鹽業文化館」、「菜寮化石館」等,型塑國際級文化觀光園區。
第十二條 (台灣歷史發祥紀念港) 安平港應建設為「臺灣歷史發祥紀念港」,並朝國際自由貿易觀光港,遊艇港等方向發展,以延續該港之歷史地位及使命。 安平港在十七世紀已是國際貿易港及亞洲貨物轉運中心,其盛況延續200多年,而且又是臺灣歷史的起始點,有如波士頓港之於美國,所以安平港應建設為「臺灣歷史發祥紀念港」,以資紀念,並朝國際自由貿易觀光港、遊艇港等方向發展。
第十三條 (計畫經費) 依本條例所為之古都發展計畫,其經費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專款支應,若有不足,由古都發展基金補足之。 參考「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訂定。
第十四條 (古都發展基金設置) 前條所稱古都發展基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平均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古都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參考「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一條訂定。 二、衡量古都發展所需經費規模與花東發展相近,基金總額以新臺幣五百億元為下限,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三、古都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五條 (補償) 辦理古都重大發展投資計畫之私有土地及建築物,若確因計畫執行損及其權益,應酌予補償,其補償辦法另訂之。 為順利執行古都重大發展投資計畫,對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應有補償之機制,其補償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第十七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