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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鑑於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之執行期限將屆,該部各地區國稅局未徵起案件屆時不得再予催收之件數頗多,金額龐鉅,建議該部應注意期限積極加強催收等2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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