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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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本標準之罰鍰金額。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