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楊曜
楊曜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 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 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擬具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 一、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二、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 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 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為維護國人健康及減少產業衝擊,具風險疑慮之農藥、動物用藥、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殘留容許量,應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 考量健康風險因素,將殘留乙型受體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列為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