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五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證法第五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使用之文字) 公證文書應以本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前項文書以本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第五條 (使用之文字) 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前項文書以中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使用之中文為簡體字,與我國所使用之繁體字不同,因此,原條文使用「中國文字」一詞,易生混淆和爭議,故修正為「本國文字」用語,並與「外國文字」一詞互為區別。
第七十四條 (須通譯之情形) 請求人不通本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四條 (須通譯之情形) 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或為聾、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語言稱為普通話,而我國稱為國語,除國語外,另有台灣話、客家話及原住民語言等,故將「中國語言」修正為「本國語言」,符合我國國情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