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趙天麟
趙天麟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添財
許添財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三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或因違反本法而遭認定當選無效者,應併宣告四年以上之褫奪公權。 第一百十三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因現行公職人員任期多為四年,為避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而判決定讞者,得旋即參與次項選舉,遂提案修法將是項褫奪公權期間定為四年以上,以利民主彰顯及杜絕選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