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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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電腦進行撥接、通話或執行應用程式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慢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或電腦進行撥接、通話或執行應用程式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一、增加汽車駕駛人不能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電腦。
二、增加機器腳踏車駕駛人不能於行駛道路時使用電腦。
三、增加慢車駕駛人不能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手機或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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