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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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人、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曰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除受體素(瘦肉精)應為零檢出外,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人、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一、修訂第二項。 二、鑒於健康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國家負有保護人民健康之義務,避免人民之健康陷於危險中。關於含有受體素之肉品及肉製品,在醫學研究上對有心血管疾病和孕婦及孩童等敏感族群的健康評估尚嫌不足。再來,根據研究指出受體素急性中毒時,會出現心悸、四肢肌肉顫抖、頭暈、心跳過速等症狀,若碰上交感神經功能亢進者,像冠心病、甲狀腺機能亢進,更容易發生。職是,含有受體素之肉品及肉製品有修法禁止之必要,以保障人民之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