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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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
鑑於汽車闖越平交道將造成龐大的財物損失、嚴重影響交通秩序,更使每日數十萬的鐵路乘客其生命安全遭受威脅,其致生損害於不特定公眾的課責程度並不亞於酒後駕車行為,爰此仿效酒駕方式,提高闖越平交道罰款,依視情節輕重從罰款一萬五千至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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