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十九條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因乳癌病變造成乳房切除者實施乳房重建手術則不在此限) 四、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 第三十九條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
一、本條第三款修正。
二、乳房重建手術造成乳癌病變之乳房切除者經濟上嚴重負擔,建議應排除乳癌病變造成乳房切除之乳房重建手術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