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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林世嘉
蘇震清
何欣純
陳歐珀
鄭麗君
尤美女
連署人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其邁
蕭美琴
陳節如
段宜康
李昆澤
田秋堇
魏明谷
林岱樺
林佳龍
管碧玲
許智傑
吳宜臻
陳明文
邱志偉
蔡其昌
薛凌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本會開會時,應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刊登公報並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公開轉播。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一、第二項增訂。 二、現行程序委員會會議時未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全程實況轉播或全程錄影錄音紀錄並刊登公報,並不符所謂議事公開原則,爰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