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海洋委員會。 四、僑務委員會。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客家委員會。 |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之目的,執掌金融制度法令、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等事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亦係賦予該類主管機關獨立機關之法律地位。
二、質言之,金管會係偏重於管制機關的角色,就應明確定位為獨立機關,形式或實質上均非現行法委員會機關僅屬政策統合性的幕僚機關。配合第九條之修正爰刪除第三項,其餘項次依序調整如修正條文所示。 |
|
| 第七條 (刪除) | 第七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
中央銀行執掌國家之「貨幣政策」,此其能否獨立行使職權,與一國之通膨息息相關,對於財政與經濟之永續發展影響深遠。現行條文之規定未明確定義中央銀行獨立機關性質,爰刪除之。 |
|
|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 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中央銀行。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一、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是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協助金融體制的建制與改革,國幣印製等等事務的掌理,如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及維護幣值穩定等涉及經濟穩定發展之管制性業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均賦予獨立機關之性質。
二、再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說,執掌金融制度法令、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等事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亦係賦予該類主管機關獨立機關之法律地位(質言之,金管會係偏重於管制機關的角色,就應明確定位為獨立機關)。
三、綜上,在中選會、公平會與NCC之外,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也應給予獨立機關的地位,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增列第四項、第五項如修正條文所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