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世嘉
林世嘉
管碧玲
管碧玲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其邁
陳其邁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蘇震清
蘇震清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海洋委員會。 四、僑務委員會。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客家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之目的,執掌金融制度法令、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等事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亦係賦予該類主管機關獨立機關之法律地位。 二、質言之,金管會係偏重於管制機關的角色,就應明確定位為獨立機關,形式或實質上均非現行法委員會機關僅屬政策統合性的幕僚機關。配合第九條之修正爰刪除第三項,其餘項次依序調整如修正條文所示。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執掌國家之「貨幣政策」,此其能否獨立行使職權,與一國之通膨息息相關,對於財政與經濟之永續發展影響深遠。現行條文之規定未明確定義中央銀行獨立機關性質,爰刪除之。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 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中央銀行。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於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是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協助金融體制的建制與改革,國幣印製等等事務的掌理,如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及維護幣值穩定等涉及經濟穩定發展之管制性業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均賦予獨立機關之性質。 二、再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說,執掌金融制度法令、重要金融措施及處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管理、監督及檢查等事務,依各國運作經驗觀之,亦係賦予該類主管機關獨立機關之法律地位(質言之,金管會係偏重於管制機關的角色,就應明確定位為獨立機關)。 三、綜上,在中選會、公平會與NCC之外,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也應給予獨立機關的地位,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增列第四項、第五項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