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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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下: 一、發明獎 (一)金牌:每年最多六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銀牌:每年最多二十八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創作獎 (一)金牌:每年最多六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銀牌:每年最多二十四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狀及獎座。 三、貢獻獎,每年最多六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座。 | 第五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下: 一、發明獎 (一)金牌:每年最多六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銀牌:每年最多十八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創作獎 (一)金牌:每年最多六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銀牌:每年最多二十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狀及獎座。 三、貢獻獎,每年最多六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座。 |
依據九十九年統計資料,國人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共四七八二二件,其中發明專利二二九○五件,占百分之四十七點九,為使國家發明創作獎獎項得獎率趨於平衡,以鼓勵更多優良專利作品,爰在總獎金額度不變之原則下,酌予調整發明獎牌數為六金二十八銀,創作獎牌數為六金二十四銀;另調整發明及創作獎項之獎助金額度,分別為發明獎金牌四十五萬元,發明獎銀牌二十五萬元,創作獎金牌二十五萬元,創作獎銀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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