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特設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 |
農業金融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及考核。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五、農業融資輔導與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監督及管理。
六、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農業部門聯繫、協調、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七、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八、農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推動、監督、監理及爭議審議。
九、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民健康保險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