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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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建築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建議。 二、建築規劃設計、使用管理及居住環境品質之研究發展。 三、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 四、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 五、建築生產、營造技術及工程品質之研究發展。 六、建築智慧化、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之研究發展。 七、建築設備、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 八、各國建築管理制度及建築技術之引進、研究發展。 九、民間成立辦理本條具自償性、技術性及服務性等業務專責機構之推動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本所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