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特設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及擬訂。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應用之指導、評鑑及目錄彙整公布。
三、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案件之審議。
五、國家檔案徵集、移轉、整理、典藏、開放應用與設施之規劃及推動。
六、私人或團體所有文件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
七、文書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八、檔案管理與應用之研究、出版、技術發展、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及檔案管理人員之培訓。
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檔案事項。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