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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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 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 二、符合第六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完備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 一、符合第六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 三、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 四、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五、品質手冊。 六、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完備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為簡化驗證機構準備申請文件項目之要求,爰刪除申請書之填寫要求,並歸納調整申請資料之項目如下: 一、增列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於第一項第一款,以下款次遞移。 二、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合併為修正條文第六款。
第九條 前條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 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驗證業務。 第九條 前條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 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驗證業務,並發給委託期限之證明文件。
現行條文第二項實務上發給委託期限之證明為三年,然因商品驗證機構取得該證明文件之時間點經常非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而依據現行預算機制須逐年與該機構簽訂業務委託契約(始日及終日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當該機構歷經三年委託期間,倘欲維持受委託資格,則應於期限內提出重新申請,故第三年時會遭遇到該機構委託期限於當年度中屆滿,造成當年簽約無法至年終之困擾。爰修正發給之通知不訂定委託期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一條 驗證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查核結果符合,標準檢驗局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與其續簽訂委託契約。 第十一條 委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 驗證機構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商品驗證業務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二個月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一、礙於預算機制須逐年與驗證機構簽訂業務委託契約,現行委託契約皆為一年一簽,爰刪除第一項。 二、另配合第九條修正不再核發三年委託期限證明,並簡化續約程序,爰修正當年度查核符合者,予以續約,免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暫停於一定期間內,就相關驗證範圍以驗證機構名義執行委託辦理之驗證業務;驗證機構完成改善並經查核或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 一、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經暫停使用。 三、驗證機構之試驗室或工廠檢查機構經標準檢驗局暫停認可,或喪失標準檢驗局依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五、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 六、標準檢驗局辦理查核或申訴、抱怨、爭議案件之處理時,經通知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第二十二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暫停於一定期間內,就相關驗證範圍以驗證機構名義執行委託辦理之驗證業務;驗證機構完成改善並經查核或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 一、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經暫停使用。 三、驗證機構之試驗室經標準檢驗局暫停認可,或喪失標準檢驗局依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五、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而屆期未提供。 六、標準檢驗局辦理查核或申訴、抱怨、爭議案件之處理時,經通知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之規定,爰於第三款增列工廠檢查機構經暫停認可時,暫停其執行委託辦理驗證業務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或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或工廠檢查機構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或喪失標準檢驗局依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三、驗證機構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驗證業務。 四、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原則 五、逾越委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驗證業務。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之規定。 七、未依第十六條保存及銷毀文件規定辦理。 八、未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查。 九、未依第十九條申請或違反未經審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業務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十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標準檢驗局查核或查證符合。 十二、核發之驗證證書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十三、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十四、接受與該機構驗證人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情節重大。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第二十三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 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 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或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或喪失標準檢驗局依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指定之技術機構資格。 三、驗證機構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驗證業務。 四、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原則 五、逾越委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驗證業務。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之規定。 七、未依第十六條保存及銷毀文件規定辦理。 八、未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查。 九、未依第十九條申請或違反未經審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業務之規定。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十一、未於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標準檢驗局查核或查證符合。 十二、核發之驗證證書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十三、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十四、接受與該機構驗證人員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情節重大。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工廠檢查機構認可之規定,爰於第二款增列工廠檢查機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時,終止委託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