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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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 第四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
因應我國社會環境變遷與經濟條件發展,考量整體物價水平大幅提升,公寓大廈也不斷朝向高層化與複合化發展,加上公寓大廈住戶逐步重視自身居住安全權益,故有必要調高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以強化公寓大廈住戶與消費者之權益,爰修正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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