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五條 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工作報告、決算書及財產清冊,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依法令應將預算書、決算書陳報本會轉送立法院審查者,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書編製時程,按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同時報請本會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登記。 陳報預算書時,應併同檢附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學、經歷資料、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 | 第十五條 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工作報告、決算書及財產清冊,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依法令應將預算書、決算書陳報本會轉送立法院審查者,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書編製時程,按年度相關規定辦理。陳報預算書時,應併同檢附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職權之說明與個人學、經歷資料、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 |
一、為配合行政院一百年四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九五八五二號函轉監察院一○○年四月八日院台財字第一○○二二三○二二○○號函有關政府捐助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捐助基金認定之規定辦理。
二、增列第三項適用預算法第四十一條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財團法人,於製作預、決算書送本會審查時,如涉有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同時報請本會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登記,以免造成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計算失準。
三、第三項後段移列為第四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