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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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前項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第第四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前項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鑑於近期油價波動不僅時間長且短期內變動劇烈,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在現有環境條件下,短期內甚難透過調整運價達到吸收成本,增加營收之目的;另衡酌當前國內旅遊與貨運市場經營之需要與其對國內物價穩定之衝擊影響,為能適當反映業者成本,兼顧上揭行業運價一定期間內之穩定,以維護消費大眾權益,原已規定該業營業車輛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考量目前國際油價仍處高價,上述減徵措施有賡續實施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減徵期間三個月,以緩和其對於國內經濟與社會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