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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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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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二千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五、阿伐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六、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全身計測,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八、加開或補正前列各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三百元。 | 第二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六千元。 五、阿伐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六、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七、全身計測,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
一、相關行政規費歷經多年未作修正調整,經評估檢測服務作業所需人力,實驗室精密儀器設備投資與維護管理及水電等相關費用之成本分析,反應實際投入檢測服務成本,爰修正提高收費。
二、提升為民服務效率,同一試樣不必進行兩次計測,爰增訂第八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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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公、民營機關(構)使用本中心會議室者,每日徵收新臺幣四千元;借用影音視聽設備,每日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但其使用時間為半日者,均減半收費。 | 第三條 本中心會議室、出差宿舍之場所或設備因相關公務提供使用,徵收使用規費之對象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會議室:各公、民營機關(構)借用,每日新臺幣四千元;借用錄放影機、影碟機、實物投影設備(含螢幕)者,每日加收新臺幣一千元。半日均減半收費。連續借用五日以上,以八折計費。 二、出差宿舍:本會及其附屬機關之員工及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公、民營機關(構)人員洽公時住宿,每日每間新臺幣四百元。 |
一、現行條文第一款有關連續借用五日予以八折計費之優惠,因不符規費法第十二條優惠之規定,爰予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出差宿舍因老舊且已長期無人使用,不再提供住宿,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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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 第四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除公務需要免予收費外,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附表規定收費。 |
修正提供政府資訊及檔案之收費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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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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