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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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官。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或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述各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九條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官。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處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述各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處副署長、處長、本部廉政署副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依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及同年十月五日訂定發布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更名為分署,並置分署長,上開組織法及組織準則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第三款及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