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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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 申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或用途證明,應提出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電業執照影本或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核發之施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證明影本一份。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 (一)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核發之施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五)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證明影本一份。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為公司法人者,並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格、型錄或說明 書一份。 (四)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證明影本一份。 前項所稱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設備型別。 | 第五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 申請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或用途證明,應提出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為公司法人者,並應檢附電業執照、施工許可證或相關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輸入許可證影本一份(免輸入許可證者,應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 格、型錄或說明書一份。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證明影本一份。 |
一、第一項各款配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區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之類型,其中第一型、第二型設置者,因須依電業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將電業執照或施工許可證等應備文件移列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分別移列第一款第二目與第二款第二目;另第三款第一目視申請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區別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為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因同屬第一型至第三型設置者共通之應備文件,爰移列第一款第三目至五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並配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補充說明第一項所稱之發電設備型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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