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一、法源依據。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第二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
本辦法收入來源。 |
| 第三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前項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者,其款項之運用由內政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至撥供支應其他社會福利支出款項之運用,由核定運用項目各該主管機關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結束時,並依法編列決算。 |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用途及受配機關歲出預算編列方式。
二、為因應國民年金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之不足,協助國民年金保險穩健推展,本稅課收入優先用以挹注國民年金使用;另考量其他社會福利項目支出需求,經行政院核定之項目亦列為運用範圍。 |
| 第四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按月依前條規定,自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辦理國庫收入退還,撥入受配機關指定之專戶。 |
一、本稅課收入劃解方式。
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收入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按月依規定撥入受配機關指定之專戶,除可彙整稅款全貌,亦可符合立法院附帶決議:應全數用於社會福利之精神。 |
| 第五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
一、受配機關對受配款項之運用績效考核。
二、本稅課收入對應歲出之執行,係屬受配運用機關權責,爰規定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並定期(每半年)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除應依法編列決算外,並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
|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