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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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 中等學校,指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 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 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 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學區、性向、興趣、志願、在校學習表現、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同一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 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一、考量學區一詞易與現行國民教育階段學區產生混淆,且免試入學係以學生為主體,免試入學辦理範圍以免試就學區稱之,爰修正第一款,將現行規定「學區」等字,予以刪除,並明定「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考量能力亦為學生升學進路參考之一,爰修正第一款增列「能力」等字。 三、採計在校學習表現非免試入學之必要條件,且配合一百零三學年度免試入學將停止採計在校學習表現,為免造成外界疑慮及誤解,爰修正第一款,刪除「在校學習表現」之文字。 四、為給予附設國中部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直升入學方式之彈性,使直升入學得採免試入學或申請入學辦理,爰修正第一款,增列「直升入學」之文字。 五、申請入學之精神在於鼓勵就近入學,學生向招生區內學校申請,現行第三款所定「同一招生區內」之「同一」二字係屬贅語,爰修正刪除之。 六、第二款及第四款未修正。
第四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 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免試就學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第四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 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區登記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所轄區域、人口分布及教育資源共同協商,規劃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區。 (二)國民中學畢業 生依其所屬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或依設籍時間長短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招生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各國民中學免試入學名額,並得依歷年就讀該校人數調整其名額。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前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名額供國民中學畢業生申請入學,各校並得訂定三項以下之申請條件。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申請條件及時程,依性向、興趣及申請條件向各招生區之招生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五)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且申請條件相同時,得辦理面談或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一、考量學區一詞易與現行國民教育階段學區產生混淆,且免試入學係以學生為主體,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學區登記模式」修正為「學生登記模式」。 二、考量已無規劃學區之必要,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予以刪除。 三、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以免試入學辦理時,學生尚未畢業,爰現行規定「畢業生」修正為「學生」。 四、為落實學生自由選校之精神,保障每位學生之入學機會均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訂定登記條件,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五、考量免試就學區與學區概念不同,設籍時間長短非其考量因素,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將現行規定「或依設籍時間長短」等字,予以刪除;另配合本辦法增列「免試就學區」之規定,將「招生區」修正為「免試就學區」。 六、為落實學生自由選校之精神,保障每位學生入學機會均等,國民中學薦送模式不得訂定薦送條件,惟考量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另為例外之規定,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移列為同款第二目,爰刪除「並得依歷年就讀該校人數調整名額」之文字,並增列「並不得要求自行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等字。 七、為求語意明確,於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增列「招生」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為落實學生自由選校之精神,保障每位學生入學機會均等,爰明定學生申請模式,不得訂定條件,惟考量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為例外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各校並得訂定三項以下之申請條件」等字,並增列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明定「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另考量學生參與免試入學時,係向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以符合現行辦理情況。 十、當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各校係依所訂比序條件及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辦理,爰於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明定之。 十一、為避免採計在校學習表現增加國民中學學生學習壓力,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國民中學薦送模式及學生申請模式如須採計在校學習表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十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同款第二目,目次對調,文字未修正。 十三、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文字未修正。
第五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得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為限。 (五)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三)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擬變更登記分發區者,應於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前,向全國試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五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五)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為限。 (六)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應以當年度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完整使用,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者,由電腦選擇較優一次之分數作為分發依據;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一、為明定基本學力測驗分數僅參採當年度之分數,爰修正序文增列「當年度」等字。另考量自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調整為每年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已無自辦入學測驗之必要性,爰將序文所定「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等字,予以刪除。並配合刪除現行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所定「或入學測驗」等字。 二、甄選入學為提供具特殊性向或才能學生之入學管道,為給予高級中等學校參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之彈性,爰將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為「得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 三、為給予附設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學辦理直升入學方式之彈性,直升入學得採免試入學方式,又免試入學得不採計在校學習表現,爰刪除現行第二款第四目規定。 四、為配合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由二次調整為一次辦理,爰刪除第三款第二目有關登記分發入學兩次測驗擇優分發之規定。 五、配合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由二次調整為一次辦理,學生於報名時基本學力測驗時,同時選擇登記分發區,如有變更登記分發區之需求者,應於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前向全國試務委員會提出申請,爰增列第三款第三目,予以明定。 六、第二款第五目及第六目移列為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五目,文字未修正。 七、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三目,文字未修正。
第六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始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招生入學者,並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第六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但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入學者,並應依各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範圍及數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第七條 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範圍、數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一、為精簡文字,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規定「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修正為「各種入學方式」。又學區一詞易與現行國民教育階段學區產生混淆,且免試入學係以學生為主體,免試入學辦理範圍以免試就學區稱之,爰增列免試就學區之文字;另為明確定義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爰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劃分免試就學區之權責,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共同規劃及協商。
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九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八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九條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本條未修正。
第九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第九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一、免試入學除以十五個免試就學區為辦理範圍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依其實際需求,規劃免試入學辦理範圍,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免試就學區」等字;其餘未修正。 二、考量部分入學管道(如甄選入學)及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如金門區、澎湖區)之校數較少,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難符第二項規定,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例外情形之處理方式。
第十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第十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本條未修正。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考量免試入學除以十五個免試就學區為辦理範圍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其實際需求,規劃免試入學辦理範圍,爰增列「免試就學區」之文字。
第十二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為原則。 第十二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 二、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應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得專案報教育部核准後,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同時,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並應成立入學測驗試務委員會。
一、配合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改為一次,爰於第一項明定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為原則。並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考量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調整為一次辦理,地方政府已無自辦入學測驗之必要性,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第十三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招生區、試務區之承辦學校,不得公布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組距。
一、本條新增。 二、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第十六點第二項原明定不得公布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組距之規定。鑑於該方案規定與本辦法併行適用易生疑義,業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廢止,為避免公布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組距,造成縣市、地區、學校間排序、校際間之比較及學生間評比,爰增列本條,予以明定之。
第十四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及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放榜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二十日前放榜。 第十三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並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中旬放榜。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教育部核准後,得彈性調整各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由二次調整為一次,爰修正第一款,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次」等字,予以刪除。 三、配合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由二次調整為一次,爰修正第二款,將現行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第一次」及「並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等字,予以刪除。 四、考量基本學力測驗後,各項入學管道辦理順序為先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後,再辦理登記分發入學,爰修正第三款,將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應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修正為「應於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放榜後辦理」,並明定最遲登記分發放榜時間為八月二十日前。 五、考量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調整為一次辦理,地方政府已無自辦入學測驗之必要性,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第十五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十四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六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第十一條規定核准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時,除審查各校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是否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審查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一學年度: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二、一百零二學年度: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方案,逐年提高免試入學比率之政策,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定學校免試入學名額時,一百零一學年度及一百零二學年度應達到之免試入學比率。
第十七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務委員會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領取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務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一、條次變更。 二、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支領」修正為「領取」,其餘未修正。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第十九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第二十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第十八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第二十一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試務、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九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入學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民中學應配合各試務、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一、條次變更。 二、另自一百零一年起基本學力測驗調整為每年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已無自辦入學測驗之必要性,爰將「入學測驗」等字,予以刪除。
第二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