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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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依本會之規定編製。 第二十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依本會之規定編製。
為提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財務資訊時效性及因應監理需要,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由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並將每半營業年度修正為每半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