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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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第三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鑑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登載資料已可從經濟部商業司資訊查詢系統(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線上查詢,為簡化申請者檢附文件及節省紙張使用,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第八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 一、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三、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條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 第八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 一、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認可證書或證明。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三、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條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
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型式認可證書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相關型式認可資訊可由該局資訊系統查證;另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檢附證明之規定,與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有關免經型式認可證明之程序規定不符,應予刪除。為簡化申請者檢附文件及節省紙張使用(節能減碳),同時符合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