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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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八百五十元。 三、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九百五十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製定。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七千元。 二、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三、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製定。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鑑於近年來民生物價明顯上漲,為加強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保障,乃參酌物價指數調整情形,並考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專款之財務平衡,適度調整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按月發給之各項津貼、補助之標準,調整比率為百分之十七(如調整後之金額末二位介於一元至四十九元間,以五十元計;介於五十一元至九十九元間,以一百元計),以加強對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之照顧。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八百五十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七千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四千零五十元。 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為鼓勵職業災害勞工參加職業訓練,並參酌物價指數調整情形,適度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提高二千零五十元(調整比率及方式同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七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第十五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為減輕職業災害勞工家庭看護費用負擔,並參酌物價指數調整情形,適度將看護補助提高一千七百元(調整比率及方式同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二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八百五十元。 三、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九百五十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七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七千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三、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失能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之一 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可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明定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退保後經診斷罹患職業疾病生活津貼之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為明確所修正相關津貼、補助之施行日期,爰增列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