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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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附表編號F067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其查驗登記檢驗之收費數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標準包含共通項目;檢驗一般藥品、化粧品及醫療器材;抗生素查驗登記、封緘檢驗、抗凝血劑類、因素林類;封緘旅運費;檢驗一般藥材、中藥製劑等查驗登記;食品檢驗查驗登記;對照標準品共七類,爰將項目及數額以附表詳列。 附表編號F067「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檢驗」項目之施行日期,考量繳費義務人因應需求,予以緩衝期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三條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C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 明定相關捐贈生物製劑供為無償使用者,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基於處理緊急急難救助及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免收檢驗費、封緘費及旅運費之情形。
第四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