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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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實施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交通部核定後調整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實施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交通部核定後調整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年九月六日以勞動二字第一○○○一三二二九二號令,公告修正基本工資由原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調漲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漲幅為五點零三%,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因應上開工資之調漲,依據船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本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商同意,比照上述漲幅調整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並修正本條第四項規定,俾使中華民國籍船員最低月薪資表與勞基法基本工資之漲幅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