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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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並得指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及有關人員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有關機關人員。 三、專家學者。 | 第十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並得指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及有關人員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秘書處相關主管。 二、有關機關人員。 三、專家學者。 |
因行政院院本部預定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成立,為配合院本部組織調整或移入業務而需調整變更管轄事項者,原則上調為「行政院」,惟現行規定即以行政院之單位為規範對象或調為「行政院」性質上有所不宜者,調為「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然為涵蓋行政院法規會及相關辦公室,調整為「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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