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 |
航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 |
本局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 |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 |
|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本局人員適用之任用規定。 |
| 第七條 本局於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成立時裁撤。 |
本局存續期間。 |
| 第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