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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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已無本規則之訂定法據,爰酌改為本規則訂定之目的。
第十條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但極機密、絕對機密之議案,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第十條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但極機密、絕對機密之議案,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議畢由行政院秘書處即時收回。
配合院本部內部組設第一階段調整,將「秘書處」修正為「綜合業務處」。
第十三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各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第十三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各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條之說明;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第十五條 行政院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辦理之。 第十五條 行政院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院秘書處辦理之。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條之說明。
第十六條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局統一發布。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第十六條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秘書處會同新聞局統一發布。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配合本院內部組設第一階段調整,並因應新聞發布實況,刪除「秘書處會同」規定,改由新聞局統一處理,由其視需要協調參與機關、單位或人員。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法開始施行及院本部內部組設之第一階段調整,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