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表」,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編制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編制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務規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編制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編制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編制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務規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編制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編制表」,自101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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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一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配合本會組織法之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機關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條未修正。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 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未修正。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三、本國銀行組,分四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五科辦事。 六、保險外銀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資訊室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三、本國銀行組,分四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五科辦事。 六、保險外銀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八、資訊室。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政風室。
有關第八款至第十二款輔助單位款次,依通案體例,依序調整為: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資訊室。
第五條 檢查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檢查政策與制度之研究及規劃。 二、金融檢查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表報稽核與申報資料評等之研究及發展。 四、金融機構申報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分析。 五、與其他監理機關之資訊交換相關事宜。 六、金融檢查國際事務活動之彙辦。 七、金融檢查相關刊物之彙編。 八、其他有關檢查制度事項。 第五條 檢查制度組掌理金融檢查政策、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等下列事項: 一、金融檢查政策與制度之研究及規劃。 二、金融檢查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表報稽核與申報資料評等之研究及發展。 四、金融機構與其周邊單位檢查資訊之蒐集、整理及分析。 五、與其他監理機關之資訊交換相關事宜。 六、金融檢查國際事務活動之彙辦。 七、金融檢查相關刊物之彙編。 八、其他有關檢查制度事項。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加強本局檢查制度組掌理業務事項之彈性並考量該組目前僅辦理蒐集、整理及分析金融機構本身之申報資料,並未含括金融機構之周邊單位檢查資訊,為符合現況及實際需要,爰修正第四款。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六條 金控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銀行子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檢查事項。 第六條 金控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銀行、票券金融子公司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檢查事項。
一、配合本局內部分工調整,金控公司組原轄管金控公司之票券金融子公司已移由證券票券組轄管,爰序文刪除「、票券金融」等文字,以符實際。 二、另為因應未來受指派辦理之檢查,宜增列彈性規定,爰序文增列「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國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郵政機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本國銀行檢查事項。 第七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國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郵政機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本國銀行檢查事項。
一、為因應未來受指派辦理之檢查,宜增列彈性規定,爰序文增列「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地方金融組掌理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地方金融檢查事項。 第八條 地方金融組掌理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地方金融檢查事項。
一、配合本局內部分工調整,地方金融組原轄管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改制之商業銀行均已移由本國銀行組及保險外銀組轄管;信託投資公司目前均已改制或遭他行庫合併;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係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附屬單位,並非獨立法人,不宜單獨列為檢查機構。綜上,爰序文刪除「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等文字,以符實際。 二、為因應未來受指派辦理之檢查,宜增列彈性規定,爰序文增列「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等文字。 三、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證券票券組掌理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期貨業、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票券金融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證券票券檢查事項。 第九條 證券票券組掌理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期貨業及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證券票券檢查事項。
一、為因應未來受指派辦理之檢查,宜增列彈性規定,爰序文增列「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保險外銀組掌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郵政機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保險外銀檢查事項。 第十條 保險外銀組掌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郵政機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保險外銀檢查事項。
一、為因應未來受指派辦理之檢查,宜增列彈性規定,爰序文增列「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一條 受託檢查組受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及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其他有關受託檢查事項。 第十一條 受託檢查組受託辦理金融機構及其電腦共用中心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其他有關受託檢查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業務要點」第一點規定,本會受託對農業金融機構及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辦理檢查業務,爰序文增加「……農業……(資訊)」等文字。 二、為因應未來受指派辦理之檢查,宜增列彈性規定,爰序文增列「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等文字。 三、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三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秘書室掌理事項依據 通案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三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條次變更。
第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十六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條次變更。
第十五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條未修正。
第十六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局資訊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金融檢查業務電腦稽核事宜。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十二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檢查與場外監控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二、金融檢查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辦理金融檢查業務電腦稽核事宜。 四、資訊作業安全之執行及管理。 五、本局全球資訊網站及各項行政支援系統之管理。 六、電腦主機房、網路、個人電腦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資訊室掌理事項,依據「機關資訊單位內部設置參考原則」強化策略規劃功能,職掌增列第一款「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現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精簡為第二款及第三款,現行第三款修正移列為第四款,現行第七款則移列為第五款。
第十七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七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條未修正。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本規程施行日期修正為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