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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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者。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製造業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繳保證金: (一)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三、「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採書面核備,必要時再赴廠審核。 第十六條 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者。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製造業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取免繳保證金之優惠措施: 一、其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增列海關得給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製造業之優惠措施,增訂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並將原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移列至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
第十七條 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者。 三、申請之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佔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三者。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採取最低抽驗比率。但依規定必驗者,不得降低抽驗比率。 第十七條 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者。 三、連續三年依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經海關評鑑為第一類或第二類報關業者。
一、考量「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對於申請為第一類或第二類報關業者之資格條件多以違規次數作為認定標準,對交易量大之業者較為不利,且不符比例原則,因此,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年錯單率未超過千分之三作為報關業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資格條件。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海關得給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之優惠措施。
第十八條 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者。 三、最近三年無違反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經依相關罰則處分。 第十八條 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者。 三、最近三年承攬業務實績:海運每年運費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載貨量達五千公噸以上;空運每年運費收入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載貨量達一千公噸以上。 四、兼營海空運之承攬業者,每年運費收入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載貨量合計達五千公噸以上。
一、交通部為確保航空器裝載貨物之飛航安全,自九十七年起即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推動實施保安控管人制度,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對於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尚需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 二、考量承攬業務實績不易舉證,且目前國內主管機關或公協會亦無該等業務實績之客觀統計,造成海關實務執行認定困難,爰刪除第三款及第四款,改以最近三年未經主管機關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核發處分書作為申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條件。
第十九條 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申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者;依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者。 三、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但自由港區、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二、倉儲業者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者: (一)其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三)海關得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第十九條 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者。 三、經海關核准業者自主管理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港區事業從事倉儲、物流業者。 四、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但自由港區、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屬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取免繳保證金之優惠措施: 一、其保稅機器、設備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列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以全法據。 二、為期明確,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合併,另考量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辦理自主管理係應辦理事項,無須經海關核准,爰配合刪除; 另第四款移為第三款。 三、配合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修正等,增訂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目,原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移列為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並酌作第二項文字修正。
第二十一條 海運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設立者。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海運運輸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出口貨物退關轉船及進口貨物卸貨准單更正作業,准由業者以電傳方式辦理。 二、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第二十一條 海運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設立者。
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海關得給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海運運輸業之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