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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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抄錄費、證明書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文義觀之,本條授權內容並無閱覽費、影印費之收費項目,次依規費法第八條第二、三款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同法第十條第一項本文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基於實務需要,爰增訂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作為本標準之授權依據。
第三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四、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十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尺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六、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影印費依前款規定收取。 第三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或證明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爰配合母法用語修正本文。 二、第一款抄錄之定義,係指以人工手(抄)寫工廠登記資料。 三、考量減輕人民負擔與社會觀感,同時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之規定,在不影響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財政收入,爰分別於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證明書費由新臺幣一千元調降為中文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因英文證明書之提供成本費用相對較高,明定為新臺幣六百元。 四、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參酌公司與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及規費法第八條收費之規定,爰分別於第四款至第六款增加查閱費、影印費及審查費之收取。 五、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因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尺寸時,需多次影印耗時,並作紙張裁剪,投入較久人力,因此收取較高費用,爰第五款後段明定每張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