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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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 (一)一等航行員:船副。 (二)一等輪機員:管輪。 二、普通考試: (一)二等航行員:船副。 (二)二等輪機員:管輪。 本考試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連續三年內繼續參加由考選部辦理之補考。 |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 (一)一等航行員:船副。 (二)一等輪機員:管輪。 二、普通考試: (一)二等航行員:船副。 (二)二等輪機員:管輪。 |
一、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及發證事宜,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由交通部銜接辦理。
二、鑒於本考試係採科別及格制,對原參加本考試有一科以上及格之應考人,仍有三年過渡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增訂第二項:
(一)有關連續三年係指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為配合航海人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之職業特殊性,本項三年過渡期間,考選部將於每年辦理兩次舊案補考,以利應考人規劃準備。
(三)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體例訂定補考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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