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課程,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前項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工作範圍包括執行接種前之健康與適當性評估、疫苗取用、接種準備與疫苗之核對、確認接種對象與進行疫苗接種及衛教等程序,並以下列場所為限: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 第二條 施行預防接種作業之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應接受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疫苗學、接種實務、急救等至少六小時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二、每二年定期接受至少四小時之前款進階教育訓練。 三、基礎及進階教育訓練課程,須取得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前項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以下列場所為限: 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 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衛生單位護理人員施行預防接種作業之工作範圍得以明確,爰修正第二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