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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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五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二 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者,其漁船規模分下列級別: 一、第一級:總長度八十公尺以上且總噸位二千以上。 二、第二級:總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未滿八十公尺且總噸位七百以上未滿二千。 三、第三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未滿七百。 漁業人建造前項所定各級別漁船時,應取得一艘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位小於新建漁船噸位時,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位之規定。 各級別鰹鮪圍網漁船應單獨汰建為一艘,不得分割為數艘。較小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不得合併汰建為較大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 依第一項規定建造之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位為原汰換漁船之汰舊噸位。 第十五條之二 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者,其漁船規模分下列級別: 一、第一級:總長度八十公尺以上。 二、第二級:總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未滿八十公尺。 三、第三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 漁業人建造前項所定各級別漁船時,應取得一艘同級別或總長度較大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時,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汰舊噸數之規定。 各級別鰹鮪圍網漁船應單獨汰建為一艘,不得分割為數艘。總長度較小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不得合併汰建為總長度較大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 依第一項規定建造之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數為原汰換漁船之汰舊噸數。
一、依現行規定汰換鰹鮪圍網漁船不計總噸位規模,僅依總長度作為審查基準,考量據前開規定核准我國或外國業者汰建此類漁船,將致漁船噸位大幅增加,從而擴張漁撈能力,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別於各級別增訂總噸位之限制規定。又因目前我國鰹鮪圍網漁船總噸位均在九百九十以上未滿二千,為免我國籍船齡二十五年以上鰹鮪圍網漁船汰舊噸位為總噸位之百分之七十四,而影響汰舊換新,爰三級別之總噸位限制分別訂為未滿七百、七百以上未滿二千、二千以上。 二、因配合建造各級別漁船,其規模增訂總噸位限制之規定,於第二項、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規定新建造漁船與汰換舊船之總長度與總噸位均應為同一級別。 三、為與航政法規用語一致,爰將「噸數」修正為「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