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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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汽機車彙總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汽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機車部分)。 三、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汽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機車部分)。 五、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 第九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汽機車彙總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汽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機車部分)。 三、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汽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機車部分)。 五、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次年四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 |
一、依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修正規定,年度財務報表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爰修正第四項之年度報表之報送期限。
二、為使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用語一致,爰修正第三項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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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參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爰明定第九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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