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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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二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項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 二、延伸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者。 三、少量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少量作物或少量有害生物種類者。 四、主要作物:指國內種植面積二千公頃以上或年產值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作物。 五、少量作物:指主要作物以外之作物。 六、少量有害生物:指國內區域性或偶而發生之有害生物。 前項第四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項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 二、延伸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群組化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者。 三、少量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少量作物或有害生物種類者。
一、第三款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二、增列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國內作物之種植面積或年產值達一定規模,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者,為主要作物之定義,主要作物以外則為少量作物。 三、增列第六款少量有害生物之定義。 四、新增第二項有關主要作物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第七條 農藥使用範圍之田間試驗,應分三個以上不同場次實施,其中至少一場次應於國內辦理之。 前項田間試驗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延伸使用範圍者,應進行國內代表性使用範圍之田間試驗。 第一項田間試驗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少量使用範圍者,得減少為一場次,並應於國內辦理。有國外田間試驗或科學佐證資料者,得免辦理。 以已核准登記農藥之有效成分申請登記新劑型或混合劑農藥,其使用範圍屬該已核准登記者,田間試驗得減少為一場次,並應於國內辦理。 第七條 農藥使用範圍之田間試驗,應分三個以上不同場次實施,其中至少一場次應於國內辦理之。 前項田間試驗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延伸使用範圍者,應進行國內代表性使用範圍之田間試驗。 第一項田間試驗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少量使用範圍者,應進行國內代表性使用範圍之田間試驗。但有國外田間試驗資料者,得免辦理。
一、由於少量作物為國內種植面積較小,或產值較低之作物,考量其攝食量及風險均較主要作物為低,又為有效解決少量作物缺乏防治藥劑及防治少量有害生物問題,爰將少量使用範圍之田間試驗場次規定修正為得辦理一場次,且限於國內,俾以符合實務需求。 二、增列第四項對於已核准登記之農藥之有效成分申請登記新劑型或混合劑農藥,其使用範圍屬該農藥已核准登記者,其風險較低,其田間試驗亦得減少為一場次,並應於國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