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周守訓等22人、委員郭素春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25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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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陳淑慧等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委員陳淑慧等提案: 一、失親家庭包含父母一方重病、入獄、往生或被雙親棄養的孩子,這些家庭可能因收入中斷、家庭不完全而影響孩子的教育。而孩童失親普遍的後遺症是學業差、情緒低落、退縮,甚至是更嚴重的精神問題。由於家庭結構不健全,失親子女在行為上易產生偏差現象,造成社會問題。 二、為使失親子女早日走出生命陰影,應於家庭教育採取早期介入之方式,培養正確的觀念,始可降低失親子女偏差行為之可能性,爰修正家庭教育法第二條,增列失親教育之第五款規定。 三、第五款以下依序遞移。 審查會: 照委員陳淑慧等提案通過。
(照委員陳淑慧等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委員陳淑慧等提案: 一、本條規定係針對適婚男女提供婚前家庭教育課程,惟其適用範圍恐未臻周延。依內政部之統計資料顯示,育齡婦女之生育年齡之範圍自二十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範圍極為廣泛。 二、根據內政部98年統計資料,生母年齡為二十歲以下者極為少數,然此類未成年母親更需要接受親職教育,惟依現行法之規定,係排除在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之外,恐對於其日後身心發展及教育子女產生負面影響。 三、條文中「至少」用語未臻明確,無法得知是否包含本數在內,應修正為「以上」,較為恰當。為使家庭教育之課程,能涵蓋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以利日後親職互動之品質,爰修正本條。 審查會: 照委員陳淑慧等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受委託之機構、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職務上所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周守訓等提案: 比照「兒童少年福利法」,增訂罰則,以落實當初立法之精神。 委員郭素春等提案: 增訂推展家庭教育機構輔助條款,以實際行動主動訪視,了解學生生活,讓學生、學校、家長之互動模式得到專業中介團體之協助,實質改變家庭功能失調之問題進而積極發揮「預防」問題之發生。 委員陳淑慧等提案: 一、本條規定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惟如隔代教養、失親家庭之實際照顧兒童或青少年之人可能並非家長或監護人,而使本條規定之良善立意大打折扣。 二、教育法規強調以柔性之方式加以勸導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課程,爰建議修正本條。 審查會: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