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素春等36人、委員孫大千等23人及委員陳淑慧等24人擬具「社會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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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郭素春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 十六、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持系統。 十七、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 十八、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委員郭素春等提案: 一、修正社會教育任務之內容。 二、在景氣有待回春、失業、貧窮、考試落敗等諸多現象中,社會到處充斥家庭衝突、離婚率提高、家庭關係疏離、青少年犯罪年齡下降、以及沉迷電玩、吸毒、濫用藥物等自我麻痺行為。有自殺傾向者受到內在精神疾病、人格違常等因素,或者外在環境感染性作用影響,相關的防治支援工作除了醫藥、社工與諮商協談外,更需要透過正式與非正式團體積極推廣公益性的志工運動等,因此本法有必要修正,透過社會教育強化社會關懷系統和降低弱勢族群自殺危機。 三、品格教育和公民素質影響社會風氣甚鉅,惟有鼓勵審議式民主架構,展現國人德行風範,使緊張對立的社會衝突降低,拓展多元寬容精神,從宏觀視野建立相互尊重的民主政治,乃責無旁貸的任務。 委員孫大千等提案: 一、對於兒童及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可藉由導正其是非觀念,而增進改變的可能性。利用培養讀書風氣,透過同儕間的相互對話,從中觀摩與互相學習,進而改善自己的缺失、培養接納他人意見的雅量並學習溝通的重要性。爰增訂社會教育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培養讀書氣氛,導正價值觀念」,藉由讀書來導正偏差行為,以彌補學校教育力有未逮之處。 二、第十二款以下依序遞移。 委員陳淑慧等提案: 一、第一項「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修正為「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二、兒童、青少年之偏差行為,可以藉由對事務的正確認知,增進改變的動機。讀書會是一個很好的治療方式,在意見不合,看法不同時,培養接納他人意見的雅量並學習有效溝通的技巧與能力,若能透過讀書會來導正偏差價值觀念,必能彌補學校教育之不足,重塑祥和的社會風氣,爰增第十二款。 三、第十二款以下依序遞移。 審查會: 照委員郭素春等提案,第十五款、第十六款酌作文字調整後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委員郭素春等提案: 為推廣社會教育等公共服務內容,明訂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廣播電視頻道、大眾傳播媒體(如報紙)應善盡社會責任,釋出部分時段及版面,免費提供政府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組織播放或刊登公共服務節目和公益廣告,期以保障公眾視聽權,在國內與國際傳播領域,一方面傳遞社會教育資源;另一方面,增進區域文化交流。 委員孫大千等提案: 一、為淨化網際網路之傳播,並配合社會教育的推行,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優質的媒體或網站。 二、鑒於現行網際網路之管理並無單一主管機關統一事權,而係分散於各部會,包括:教育部主管台灣學術網路、經濟部主管網咖、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主管網路犯罪案件、內政部兒童局主管網路分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地方社政主管機關主管,應由各部會共同訂定管理辦法,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 委員陳淑慧等提案: 一、為導正網際網路之訊息傳播,其內容應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提供兒童、青少年優質的媒體或網站,爰予增列。 二、由於有關網際網路之管理,目前尚無一事權統一之單一主管機關,而係分散於各個部會,因此,應由各主管機關共同訂定辦法管理,爰修正本條。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