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含氮製程:係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一)三氟化氮與電子級液氨製造程序。 (二)甲基丙烯酸酯類(MMA)化學製造程序。 (三)丙烯製造程序。 (四)丙烯─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五)丙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化學製造程序。 (六)丙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七)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八)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九)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新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三、既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 專用名詞之定義。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列管之石油化學業。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
第四條 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本標準管制項目及限值。
第五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事業可提出科學性數據,供檢討修正參考。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 管制項目之檢測方法。
第七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 一、水溫:攝氏度(oC)。 二、真色色度:無單位。 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 管制項目之單位。
第八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不適用本標準。 事業未接觸冷卻水排放之規定。
第九條 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之標準適用性。
第十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