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顯耀
張顯耀
劉盛良
劉盛良
蔣乃辛
蔣乃辛
朱鳳芝
朱鳳芝
費鴻泰
費鴻泰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建榮
林建榮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趙麗雲
趙麗雲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昇
吳育昇
丁守中
丁守中
鍾紹和
鍾紹和
吳清池
吳清池
楊仁福
楊仁福
江義雄
江義雄
陳根德
陳根德
江玲君
江玲君
郭素春
郭素春
蔣孝嚴
蔣孝嚴
黃義交
黃義交
李明星
李明星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負責人或管理者八小時以上三十小時以下至指定身心障礙機構公共服務。 拒不接受前項公共服務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 二、新增本條第二項,給與違反者於指定身心障礙機構公共服務之時數,透過行動使之了解身障者生活之不便,瞭解身障者生活內容。 三、新增本條第三項罰則,以防止未參加公共服務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