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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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依前條規定之補助項目及額度,視災害種類及受損程度個案審查;其補助額度為現金救助額度百分之八十。 現金救助與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 第十五條 依前條規定之補助項目及額度,視災害種類及受損程度個案審查;其補助額度以現金救助額度二分之一為限。 現金救助與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
一、將補助額度由現金救助額度二分之一提高為百分之八十,加強對局部性災害受損嚴重農民之協助,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實際業務之執行,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第一項溯自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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