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三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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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事業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第三十四條 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遺族,以在本部所屬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事業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本條前係參據公務人員撫卹法訂定,因公務人員撫卹法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該法第八條有關領受撫卹金之遺族領受順序業已修正,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