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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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五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支出。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 三、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 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 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 五、其他法定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支出。 二、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複檢費用之支出。 三、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負擔款項之支出。 四、投資運用所需之管理支出。 五、其他法定支出。
因應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爰配合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用途項下增列生育給付項目,並配合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四條項次變更酌作修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明定第五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